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因城市建设确须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拆除,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二、办理材料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不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不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提交住建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核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廉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股室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廉江市人防工程设计要点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廉江市人防工程设计要点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廉江市人防工程设计要点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廉江市人防工程设计要点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廉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廉江大道北55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廉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年)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