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明、房产所有证明或有效的土地、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符合规定要求的公交站场设置包括安全消防和管理设施及安全服务设施的证明材料及企业风险资金设置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八)企业必需的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5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经营场所、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