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
2、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5、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怀孕后,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根据生育医疗费用的增长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