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木材来源合法;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的;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半成品类:单板;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2、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检疫对象除外,验原件,退回原件。
内容真实,与实际运输木材一致,收原件。
如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需要办理木材运输的提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原件。
如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需要提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原件。
与实际货物一致,收复印件。如在木材运输申请表中已有相关信息表述的可不另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