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监察的范围包括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贪污犯罪、职务犯罪等贪污腐败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独立行使监察权【类似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平等、保障权利、宽严相济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