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交材料在有效期范围内;四、申请材料需由县级航务部门、市(州)航务部门出具的,必须有审查人员签字、意见、印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复查,并作出审核结果。
拟建议准予备案、拟建议不准予备案。
对报件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最后审查,作出审核意见。
准予备案或者不准予备案。
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备案决定书》或《交通运输行政不予备案决定书》。
1、准予备案的发放《交通运输行政备案决定书》;2、不准予备案的发放《交通运输行政不予备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