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检查、监督。
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大特点我们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专利保护。
(一)它首要的特点就是具有独占性。专利的保护是法律赋予某个特定专利的一个保护范围,因此每种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发明都只能获取一个专利保护的资格,这就是所谓的独占性。在我国法律中有规定,任何侵犯专利权的这种独占性都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
(二)具有地域性。它的保护范围是受到国家或地域的约束的,一般而言,专利的保护只在特定的一个地域中受到保护,一旦超出了这个地域范围,就不会再有专利法来维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因此专利权人如果想要让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扩大,最好就是在不同的地域都申请专利,这样就可以万无一失了。
(三)时间性。一般而言,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一项专利都具有一定的期限,当期限已满的时候,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等专有权,而法律也不再保护其专利权。而如果专利权人想要继续维持自身的专利,在期限满之前可以继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