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赔偿范围除外责任
根据《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第11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诉讼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二、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