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受理(化州市植物检疫站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办结(审批完成后化州市植物检疫站窗口通知申办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化州市植物检疫站窗口进行申请)→受理(化州市植物检疫站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办结(审批完成后化州市植物检疫站窗口通知申办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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