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办理机构
蕉岭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全体投资人签署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