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船长、轮机长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不得雇用未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上船从事相应的作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