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
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或出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办出生公证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境外的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已在国外的当事人需要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需提交证明照片与本人系同一人的公证书;
(5)当事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根据使用需要提供张数);
(6)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