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商品的价格,依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例如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反倾销条例》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发现国外企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我国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不过,这种情况下,可以先看下是否真的构成倾销,构成倾销的,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
2、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
因为有倾销行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损害,所以还得看看认定损害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
如果该国外企业确定是符合倾销条件的,那么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反倾销调查之后,在证实就是在倾销产品的,那么将会被要求承担反倾销税。
如果是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话,那么需要满足下面的基本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