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的规定,第五章“社会优待”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相关部门和行业也出台了各种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措施,涵盖政务服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农村筹劳优待等各个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主体比较多,既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也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还包括医疗机构等;义务主体的性质比较多元,有企业性质,有事业单位性质等;优待服务的类型,有些是国家强制的、刚性的要求,有些则是鼓励、倡导性的。基于老年人社会优待义务的复杂性,对违反优待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改正的,老年人可以根据优待服务的性质,采取向主管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