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1、受理:当场受理,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工作证件,接收纸质资料,并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将受理结果移交审核领件箱;
2、审核:即到即审,审核人员接收纸质资料,并从领件箱领取案卷进行审核,审核完毕移交归档;
3、办结:1小时办结,交还加章生效的送达回证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