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⑵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⑶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⑷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1、申请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签发。
2、对于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3、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