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3)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4)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5)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