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2)自然和社区条件等适宜开展猎捕活动,并具备猎枪弹具保存条件;3)狩猎场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等任务;4)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繁殖地、候鸟重要越冬地、候鸟重要迁徙停歇地、城镇及郊区、农业作业区、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工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机场周围10公里以内、国道、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各5公里以内、国境线内侧50公里等需要保护自然环境或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地区。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四、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准确、完整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文件。1)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提供原件校验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提供原件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