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外国孩子的手续
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的行为,适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关规定,但不适用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收养协议。
目前,日本、菲律宾等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居住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儿童在当地建立收养关系,应当着重确认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外国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中国公民如欲在居住国收养外籍儿童,当地主管机关一般要求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
为收养人出具“有关收养行为符合中国法律”的证明。
然而,中国虽有收养法规但缺少相关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只对“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收养中国儿童”做出规定,却无“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的相关条款。鉴于此,为满足中外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的需要,中国领事创建了一种符合实际要求的做法,即为中国收养人出具“领事证明”。
二、收养
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