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地方身份证明
执业地点变更
1.申请。申请人通过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依据受理条件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申请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
3.审核和决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在作出决定之后2小时内,将决定文书和证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护士条例》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