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户立户
1、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集体户立户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单位具有一定规模;
2、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
3、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
4、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1、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三)人才交流中心
1、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
2、具有相应的档案代管资格;
3、有专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及专职人员。
注: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及随迁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落为家庭户。
三、公共地址立户
1、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的,以及租住房屋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2、公共地址集体户由派出所统一管理居民户口簿,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以《约定书形式(一式两份),明确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由各设区市公安局制发,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分(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联系电话。
四、并户、分户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契分户手续的;
2、已办理分家手续且有书面证明材料的;
3、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
4、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注:分户需提供分户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