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
包括: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所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经济收入、住房情况、有无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子女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并保证其健康成长);
2、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的婚姻状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有无子女、有无住房、有无精神疾病和传染疾病、经济收入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过婚的请带离婚证);
4、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二张;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精神疾病、无传染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四张;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四张;
8、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9、街道计划生育证明;
注:收养查找到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提交: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10、收养继子女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人自备单人照片2张,被收养人2寸彩色照片2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1张。
注: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收养登记员受理
三、审查调查
收养登记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调查工作,公告期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初审合格后由登记机关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限60天。60天之后,没人认领弃婴、儿童的,登记机关可办理。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小孩,需到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登记发证(交纳调查费、申请手续费、工本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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