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6日
一、办理落户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