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新生儿入户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提交社区工作站。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社区工作站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并即时为申请人打印《计划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社区工作站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所需的材料
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3、婴儿父母(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父母当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国(境)外出生的提供《办理户口通知》、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婴儿及其父母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说明。亲子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需进行亲子鉴定;
(5)婴儿随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姓氏、继父母姓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以及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继父母户口簿或《常住登表等》等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高校集体户学生婴儿随(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申报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疫苗接种本、学(园)籍档案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