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并交验上述办理材料;
2.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证明材料审验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三、办理材料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