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