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二、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