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实地检查、图纸审查—审批、决定。
一般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