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办理材料
包括申请表
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报区局初审需要提供。
申请者是个人的提交;报区局初审需要提供。
申请者是企业的提交;报区局初审需要提供。
水域、河道、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废除围堤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方案
水域、河道、水利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如不涉及第三方,可无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