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办机构应按月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征缴计划,正常征缴计划应反映所有参保单位的当月应缴费情况。编制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附件1),并自对应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或利息。
滞后补缴计划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编制方式:一是每月10日前,对上月所有办理的滞后补缴业务,统一编制滞后补缴计划;二是每办理一项滞后补缴业务,生成一份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当月底前办理补缴,次月10日前编制滞后补缴汇总表。
3、用人单位终止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终止征缴计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