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
①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
②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注: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1、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2、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扩展资料:
再次交易住房提取:
(一)提取材料:
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含有计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材料或含有价税合计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存量房网签合同;
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
1、房屋若有按揭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身份证明: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①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②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④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4、《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5、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6、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7、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