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被执行人履行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1、主体的特定性。和解的主体是执行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括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原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2、意思的自主性。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双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体现。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不能对其施加外在的职权影响。
3、效力的不确定性。和解协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永久地不被执行,执行程序才算彻底的终结。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法》中有关执行和解制度的设立,对于化解或缓和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帮助确实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渡过经济难关,消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巨大压力,确实起到了不可轻视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