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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