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领取退休生活补贴条件的归侨职工退休时或已经退休人员,由申请人单位填写申请表格,并盖章。
2、政务服务大厅专办人员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
3、侨务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并上报首席代表进行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其需补充的申请材料,补充材料后再给予受理。)。
4、首席代表进行审批后,由申请人单位将申请表分送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签署同意意见。
5、省侨办编报预算申请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列入预算。省财政厅拨付补贴经费至省侨办账户。省侨办负责发至归侨本人。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归侨女职工,退休后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