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朋友分手后,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人身安全威胁的,被威胁方是可以报警的,给予威胁人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这种关系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或是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关系。邹某与陈某是同居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但邹某与陈某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共同生活、劳动,且时间比较长,并生育了子女,应认定为该家庭的共同家庭成员。邹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付出了劳动,应当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因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没有约定,所以应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即邹某可以对其到陈某家共同生活后所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不同,属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