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详见《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加盖公司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