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