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禁令。也就是在标志、标线明确提示禁止停放的区域停车的。其实,这是典型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条款(既违停又违反禁令),从而产生了数个法律后果。对此,通常适用《省条例》第57条第1款第1项。处罚的案由不是违停,而是违反禁令。因此,驾驶人在不在现场都不影响处罚。处罚的标准是100元。不需先行警告。
2、违反禁令,驾驶人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在禁止停放区域停车的,而驶驶人拒离立即驶离的,适用《交通安全法》93和《省条例》第58条第1款第26项。处罚的标准是200元。需要先行警告。
3、违反停车规定,在不应当停车地点停车的。所谓的停车规范,就是《实施条例》63条和《省条例》43条所列的内容。经警告后,当事人拒绝驶离的或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适用《省条例》第56条第1款第18项。处罚标准50元。需要先行警告。
4、违反停车规定,停车不规范的。也就是你横在车位里,或着,车身距路边石超过30CM的。这样的情况,省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却可以适用65条这个通用的条款。处罚的标准是50元。不需先行警告。
5、乱停车上下客的。也就是横在路中间或停在机动车道上(实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离的道路)上下客的,这里适用《交通安全法》90条(通用条款)和《省条例》65条(通用条款)。处罚标准50元。不需先行警告。
机动车违停的法律责交 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