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满足以上所有申请条件方可申请。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号)(2017年)
第五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不需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