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1.详见附件;2.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三、法律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
(三)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
(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
(五)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急救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第一条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