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经营交强险业务,必须承担比普通保险更高的义务标准,因此,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要求,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的构成要件包括:
1.保险公司有的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或者书面有意思表示,以及以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出来的明确的意思,如“无法出单”、“限量出单”、“强行搭售”等。2.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行为违法。即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范,这些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性自治公约等。
3.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明确作出。如果超过合理期限的,则应当认定为拖延承保。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必须买的保险以外,保险公司或者购置保险的单位不得强制他人签订保险合同。另外交强险与商业保险是没有关系的。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有证据予以证明的,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交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