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上海市:2月10日复工
重庆市:2月10日复工
浙江省:2月10日复工
广东省:2月10日复工
江苏省:2月10日复工
云南省:2月10日复工
山东省:2月10日复工
福建省:2月10日复工
安徽省:2月10日复工
江西省:2月10日复工
贵州省:2月10日复工
黑龙江:2月10日复工
河北省:2月10日复工
河南省:2月10日复工
辽宁省:2月10日复工
内蒙古:2月10日复工
广西:2月10日复工
陕西西安市:2月10日复工
山西省:2月10日复工
吉林省:2月10日复工
湖南省:2月10日复工
湖北省:2月14日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