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10 (工作日)
真实有效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需申请本人及受委托人签名盖章
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绘制,带坐标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明确宗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指标条件。例如: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县住建局已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有规划设计指标)等材料之一;如果申请宗地不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宗地不在城镇规划区内的相应书面证明(复印件1份);
与原件相符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