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7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当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报销比例:
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上述目录和标准之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20%;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10%。
2、《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参保居民先个人自付30%,余额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500元;
报销比例:按50%比例报销,可报销1500元,此项费用由统筹基金列支。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5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15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报销比例:
1、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2、抢救期间使用医嘱药品的: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1500元/年;
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费用,门诊统筹金按50%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6)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7)近视眼矫正术的;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9)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10)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11)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