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户主)凭五保证、农村低保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享受新农合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2)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15日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4)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的救助金额,并委托乡(镇)、村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没有异议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