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上海市普陀区西乡路188号二楼受理科受理窗口。
每周一、周三(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1)申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劳鉴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鉴定信息系统。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