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受理机关
市级、县级车辆管理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条件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2、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具有以下情形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5、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办理程序
1、审核申请材料;
2、符合条件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
市级、县级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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