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4.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办理费用
第九条?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五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并作为出让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四、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五、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