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茂南区金城路168号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许*证,按**种子生产许*证的规定生产;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经营许*证,按**种子经营许*证的规定经营。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申请**种子生产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生产许*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生产许*证: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经营许*证: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二)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