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伙食补助及交通食宿费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35元/天。
(二)经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报销一次,其中:
1.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
(1)省内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往返最高标准为15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2)省外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
公共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不包括飞机、高铁列车、出租小汽车。
2.转入地市内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客观因素影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凭转入地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最高标准为20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工伤职工未经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前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交通、食宿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康复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注:具体工伤待遇市工伤情况而定